在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一般按连续设置;如确有困难,需要间断设置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对沿墙面、地面、疏散走道上方等方式设置疏散标志灯的间距、安装高度、设置方式等作了规定。标志灯沿墙面的安装高度定为距地面1m以下,悬挂时的安装高度定为2.5m,主要是考虑到人们在行走时平视的习惯,使标志*被人们发现。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地区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验收,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本条*1款~*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放电时间满足本条*1款~*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防火门的上方;